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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Ⅰ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但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第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Ⅱ类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Ⅲ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除外);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在进行注册申报时,仍需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服务内容
我们通过通过成熟完备的运营和管理体系、再辅以严格的质控SOP,为客户提供如下服务:
研究机构筛选 临床方案设计
伦理资料准备 临床试验监察
临床试验协调 数据统计分析
临床报告编写 临床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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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服务流程
2015年5月NMPA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自此二、三类医疗器械在NMPA申请注册时,若产品未列于或不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条件,则可以通过临床等效评价进行临床评价,以满足注册审评要求。
相比临床试验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临床等效评价报告是建立在对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同类产品的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进行收集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适用范围的确认过程,风险小且时间大幅缩减。
适用临床等效评价路径的产品情形:
1.进口产品国产化;
2.没及时延续注册,导致需重新注册的产品;
3.产品不变但由于生产商等其他信息的变化造成需换证的产品;
4.已有产品上市,同一企业的后续研发产品(企业有已上市的前代产品或类似产品);
5.已有产品上市,同一集团/企业跨地区办厂的产品;
6. 企业无已上市的前代产品或类似产品,但可以得到类似产品的授权及技术资料;
7. 企业无已上市的前代产品,但产品自身的特点、风险程度和临床安全有效性验证方式适合临床评价(CER)途径。
工作流程
申报产品资料准备
筛选同类产品及可行性分析
同品种器械临床数据收集
临床文献数据收集
文献检索与筛选
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经验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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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服务